解析:
“善意取得”乃是指在原所有人将标的物转移至善意第三人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通常可以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则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要求返还该物。
在此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不知情的前提下,通过非法转让而获得原物的第三方。
从法学理论角度来看,善意取得具有无需经过诉讼时效或者仅需经过短暂时间即可使无权者获取权利的效力,这被视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
要构成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无处分权人对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了处分行为;
其次,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接受了该项转让;
再次,受让人在接受转让时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
最后,该不动产或动产必须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