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员工若因怀孕原因而自愿申请离职并非不可行之举,但这必须是基于员工的真实意愿所作出的决定。
在此之前,他们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相关事宜,或直接与用人单位就离职事宜展开深入商谈。
值得留意的是,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动解聘处于孕期的员工,同时也应对此类员工适度调整其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