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注意,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级别的各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有责任在其所管辖的行业或领域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那些新兴的行业或领域,由于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尚未明确界定,则应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其业务性质的相似性,来确定具体的监管部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