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雇主拒绝提供工资清单被视为违法行为时,员工有权利直接向所在单位提出要求获得;
若单位仍然坚持不予发放工资条,那么该员工可选择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