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职业活动中受到伤害导致残疾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员工,企业需保留其劳动关系并将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然而,对于五级或六级的工伤工人来说,他们除了可以享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外,若出于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还能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有责任为这些工伤工人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如果确实无法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企业则需要按照月度标准向其发放伤残津贴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