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行的相关规定,其裁定标准通常是对明确知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的人员予以定罪量刑。
这一罪行的具体情况可以概括如下:
1.尽管明知道他人正从事违法的赌博游戏活动,而仍然为其提供玩家充值渠道及支付结算业务,且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2.当行为人对他人开设的银行账户有可能被用于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有所预见时,却依然协助对方完成银行卡的办理,这种行为在实践中较为普遍,通常是犯罪分子要求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办理多张银行卡,并承诺每张银行卡支付相应的费用;
3.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
关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该罪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罪行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并不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3.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与国家网络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4.从客观角度来看,表现为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行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