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帮助犯的界定问题:
它特指在共谋犯罪行为中,相较于直接实施罪犯而言,是指在他人已经下定决心进行违法活动之后,特意以精神上的支持、经济上的援助等各种方式协助他人犯罪,或是为他们的罪行创造更加便利的环境条件,然而自身却并未参与其中。
作为帮助犯,他们需要具备两种复杂的心理状态:
第一,他们必须清楚地认知到犯罪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恶劣影响;
同时也必须明白自身提供的协助能够为犯罪行为的实施以及顺利实现提供诸多有利的条件;
第二,他们心中应当期盼甚至强烈渴望犯罪情况借由自己所提供的帮助手段而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后果。
因此,故意发起的帮助行为正是帮助犯个人心理恶意程度的直接反应,也是帮助犯须承受法律制裁的根本依据。
行为人必须明确地意识到自己正在实际帮助他人的犯罪行为,认识到此类行为极易由于自己的参与或者援助而得以实施或者助长了其结果的发生。
然而,帮助犯对于超过共同犯罪意图范围的其他犯罪行为并不需负起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