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我们面临劳动纠纷问题时,首先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纷争。
如果各方无法达成共识或协商失败,又或者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未能得到遵守,此时就应该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组织主要包括合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在乡镇、街道等地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的组织。
若各方仍然拒绝接受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亦或是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未能得到执行,那么接下来就需要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通常为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对于仲裁结果不满的一方,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