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使用工人方应严格履行如下义务:
(1)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劳动标准,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环境及劳动防护措施;
(2)详细告知劳动者其职位的工作内容以及工资报酬等事项;
(3)依据劳动者的实际贡献程度,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薪水以及绩效奖金额度,同时根据该员工岗位性质,提供与其相适应的各项福利待遇;
(4)针对在岗的派遣人员,需定期开展与工作岗位紧密关联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员工素质及技能水平;
(5)对于长期雇佣的派遣员工,应建立健全的工资调整机制,确保员工薪酬待遇的公平性。
此外,使用工人方不得将已派遣的劳动者再次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享受与使用工人方的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报酬权益。
使用工人方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施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案。
若使用工人方没有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则可参考使用工人方所在地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作为参考。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使用工人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均应明确载明或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符合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