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上诉行为本身并不能进一步加剧对罪犯的刑罚处罚。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为,只要案件仅由被告一方提出上诉请求,不论何种原因,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增加被告人所面临的刑事惩罚力度。
这其中便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对于同一种类的刑罚,不得在其数量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增加;
其次,也不得擅自改变刑罚的执行方式和手段;
最后,更不得在主刑之外额外增加其他附加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