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全市所有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畴之内的在职职员,其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职工综合医疗保险(含孕产部分)的当期缴费基准数额,上限设定为人民币33891元,而下限则设定为6326元。
同时,对于那些选择在市级和区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相关社会保障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进行人事档案托管并同时参与社会保险的市民,或者是在各个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社保缴纳手续的人员,他们均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数额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合适的缴费基准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