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赔偿规定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对因治疗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并补充由于误工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
其次,对于那些因伤害导致残疾的受害者来说,我们还需支付他们因生活需要增加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这部分包括了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具体而言:
(1)医疗费的数额应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
(2)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
误工时间应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
若受害人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护理费的数额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
(4)营养费的数额则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数额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最后,如果受害人不幸去世,赔偿义务人除了应对抢救治疗情况下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之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