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共益债务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第一、由于管理人或债务人向交易对方请求履行之间均尚未履行完毕的合约而产生的债务;
第二、当债务人的财产处于未经授权的管理状态时,这种无因管理行为会引发相应的债务责任;
第三、债务人在不当受益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
第四、为了维持债务人正常经营活动所需支付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障费用及由这些项目产生的其他类型债务;
第五、由于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导致他人受损从而产生了相应的债务;
第六、由于债务人资产造成他人伤害所引发的对应性质的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