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挂靠单位截留工程款项的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员并无权向该挂靠单位提出工程价款的支付请求,因为这种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在此情况下,有关工程价款的索偿权利仅可由发包方行使,并有权要求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其次,若挂靠公司确实存在截留工程款的行为,那么对于其所截留的那部分款项,实际施工人员仍有权利进行追讨;
然而,对于剩余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员则必须向发包方提出索偿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