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逾期交付房产;
2.由于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手续不完备,以致合同效力无法正常履行;
3.开发商未得到购房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
4.无法依法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
5.房屋实际测量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
6.房屋的质量问题对其日常使用造成了严重困扰;
7.房产存在抵押权、联合建设协议或其他经济纠葛;
8.存在房地产开发商将同一房产出售给多位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卖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若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购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应损失,并且还可向出卖方提出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要求。
10.若出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