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外科手术前,患者本人具有签署相关文件的权利。
而对于医疗机构来说,他们在对患者实行手术操作、特殊检查乃至特殊治疗等行为时,必须得到患方的明确授权。
并应取得患者家属或关联人员的同意并签下确认书。
在遇到无法获取患者意见的情况下,依然需要获得其家属或关系方可签字以示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