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集资房特定的性质定位,此类房屋并未准许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即房产证)。
这主要源于集资房乃是企业或事业单位为解决其内部员工的居住需求而设立的特殊房产项目。
在此类房产建设过程中,企业或事业单位会充分利用自身所持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部分自有资金,同时还会向内部员工筹集部分资金,共同完成房产的建设工作。
待工程竣工之后,这些房产将会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员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集资房并不具备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资格。
此外,由于集资房的所有权归属于企业或事业单位,因此员工所购得的仅仅是该房产的使用权,对于房产本身并无完整的所有权。
基于此,集资房并未单独设立独立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凭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