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可以买卖吗 转让单位集资房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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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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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集资房不能随便买卖,购买前首先要了解清楚所购集资房职工的出资比例、了解卖方与单位之间有无约定,建议购买前先前往卖方单位了解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其次,双方要明确房产过户所需税费的承担方及不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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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集资房可以买卖吗

1、单位集资房具有福利性质,只限本单位职工购买,转让无效,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转让,如果转让方一旦反悔,购买方的权益将无法保障 实际中问题较多.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

2、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3、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4、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若出卖人拥有全部产权,当然可以将房产依法转让。只要交易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即可。

5、但卖方若只享有房产的部分产权,其单位就可依据法律及与员工的约定,享有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限制条件、优先购买等权利。此时,就有必要前往该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查明单位允许转让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转让单位集资房要注意什么?

购买前首先要了解清楚所购集资房职工的出资比例、了解卖方与单位之间有无约定,建议购买前先前往卖方单位了解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等等,建议仔细查阅卖方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合同》的相关规定。

其次,双方要明确房产过户所需税费的承担方及不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等。后,现实中,部分集资员工在与甲方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转让给乙方,且已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甲方无法取得该房的权。

就仅限于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购买,若要出售给其他的人,那么就有可能导致买卖行为无效,损害的还是购房者的利益。但要想转让单位集资房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此时如果是转让给单位其他职工的话,则就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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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前
首先要了解清楚所购集资房职工的出资比例、了解卖方与单位之间有无特别约定,建议购买前先前往卖方单位了解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等等,建议仔细查阅卖方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合同》的相关规定。
其次,双方要明确房产过户所需税费的承担方及不配合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等。
最后,现实中,部分集资员工在与甲方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转让给乙方,且已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甲方无法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建议在转让合同中载明下列内容:
1、分期付款方式。即签订合同时付多少,交房时付多少,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后付多少;
2、办理产权过户的期限。要求转让人必须在取得产权证后多少日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3、违约责任。特别约定集资方不得再行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如有此类情况导致产权证无法落实,要求集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说明一点,如果集资方最终把集资房卖给第三方,还没有过户,则可以要求集资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已经办理了过户,则只能主张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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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买了哟套房想准让给其他人,我想问问房屋买卖合同的转让要注意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
  
(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
  
(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
  
(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
  
(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
  
(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
  
(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
  
(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以上就是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的转让要注意什么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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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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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算不算福利房
集资房与福利房是否等同,值得探讨。集资房非福利房,其产权按投资份额划分。全额投资即全产权,部分投资则按比例拥有产权。 然而,市场上存在以集资名义征地的情况,导致产权关系混乱。国家已出台法律禁止集资房买卖。因此,全额集资房不应视为福利房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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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经营权转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是指承包人对承包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民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享有占有土地自己使用、收益和在一定范围内处分经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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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属于国家所有而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土地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集体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村民,村民就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允许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农民集体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发包给村民,村民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
村民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村民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放心地投入,精心地耕作,换得丰硕的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流转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严格条件,慎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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