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注册资本并未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其持有的股份尚不具备进行股权质押的法定条件,原因在于此种情形之下,股东尚未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因而无权对其所持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等行为。
同时,在此种情况下,股东亦缺乏享有分红权利所需的法定前提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股权质权须经依法办理质权登记手续后方能设立生效;
而若需解除已设立的股权质权,同样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注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