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相关从业者,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自然人:
第一类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士,他们的特点在于并不具备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这意味着他们在公司内作为实际领导人物,拥有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自然而然地可以成为本罪名的实施主体;
其次,第二类是以上述公司中的人员为例,这包括了除了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各部门主管以及其他普通职员和员工。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职员也都必须未被赋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为他们或是凭借自身特有的职权,或者由于在特定岗位上进行工作,因此可能会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从而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角;
最后,第三类则是指那些在上述公司以外的各类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这类人群涵盖了集体性质企业、个体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等企业内部的职工,同时也包括了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机构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体员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