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公司未能继续签订劳动合约,则应按照该员工在本机构内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整年就向其支付相应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升了原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条件以续订新劳动合同,但遭遇到劳动者拒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则无需为此次行为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