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买房产时,如遇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通常情况下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归类为一种商业违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通知,要求其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
若开发商在收到催促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仍无法按期履行交付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延迟原因的话,那么买方则有权利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