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消防救援人员无法胜任当前职位而需调职到更低级别,则应将他们的消防救援衔级进行相应调整。
此次调整所需获得的批准权力,与其原有衔级的批准权力保持一致。
此外,对于那些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员工,严禁他们主动提出辞职申请。
一旦出现辞职或者被解雇的情况,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开始,将停止发放该消防员的薪资待遇,并且在政府的就业安置计划中不再予以考虑,同时也不会为其提供消防员退出安置补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