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房,在收到业主递交的催告通知后的长达三个月之内仍然无法履行交房义务时,业主要求开发商立即交付房屋,同时,开发商也应承担逾期期间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
如若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宽限期内仍未如期完成交房,且开发商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开发商就需对其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负责,向业主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