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盗窃罪因其性质特征,不能视为单位犯罪,因为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虽然单位可能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将取得的财产归为己有,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但是否适用盗窃罪需进行严格审查判断。
对于那些单位组织的盗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按照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应有的逮捕和起诉。
然而,对于那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由于受灾生活极度困苦而偶尔盗窃财物的人,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却未分得任何赃物或所得赃物极少的人,则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有必要,可由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处罚。
同时,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偷窃自己家人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之间的差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情况下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若确实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在处理过程中亦应与社会上的作案者有所区分。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若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所犯下的盗窃罪行;
2、能够全额退还赃款、赔偿损失的;
3、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的;
4、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未分得任何赃物或所得赃物极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