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在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乃指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型组织中的员工,基于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私用或出借予第三者,涉及金额达到较大程度,且逾期未偿还,抑或是虽然未逾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实施非法活动的行为。此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型组织中资金的所有权以及其正常的使用收益权;犯罪对象主要针对的是本单位所拥有或实际上控制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资产。
(二)本罪客观方面的具体体现为:行为人凭借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私用或出借予第三者,涉及金额达到较大程度,且逾期未偿还,抑或是虽然未逾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实施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型组织中的员工,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出借本单位的资金,同时也意识到自己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却仍然故意实施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需要具备的证据有哪些
在挪用资金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最为关键的证据当属涉及财务操作的账簿及配套的转账记录。
这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界定的众多证据种类之一。
详细解释如下:
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些类型的证据均可用于证实犯罪行为的存在。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各类证据中,作为核心证据的账簿本身就是物品收发、流动的详细记录,它能准确反映出相关单位资财的真实状况,以及何时、何地、何人通过何种方式将何种数额的金钱转至何方渠道由何人持有(或掌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挪用资金罪要判刑吗
银行账户资金挪用罪行确实会遭受刑事责任追究。这种违法行为是指公司或企业的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身职权之便,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使用的行为。对于此类事例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的是涉案金额的大小及情节的严重性。若涉及的资金数额较大且逾期未偿还达三个月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但涉及的资金数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而对于那些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未能及时返还的,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要结合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用途、是否归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包括: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或出借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逾期不还,或虽未逾期但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侵犯客体为单位资金所有权及正常收益权。犯罪对象为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主体限于公司、企业等员工,不包括公职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挪用却仍实施。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