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法律程序严格要求,法官与律师仅能在案件司法诉讼过程中的合规时段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私人接触或对话。
倘若法官未能遵守此项原则,私自与律师会晤,那么案件当事人有权通过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同时亦有权请求追究该名法官的相关法律责任。
如情况属实,该名法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及惩戒措施。
对于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律师,也同样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