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之行为所涉公款不仅包含了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同时亦涵盖了在国家管理、利用、运输、汇兑以及储存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资产。
对于那些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以及救济等领域的款项或物资擅自挪为个人用途的情况,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行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如若相关人员挪用的是国有的公共财物而供个人使用的话,处置的方式通常需由主管机关依据政纪法规进行处理;
但如若情节特别严重,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可通过评估物品市场价值并参照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