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涉案人员被判定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然而其情节表现出显著的轻微性且对社会公共安全所造成的危害较小,那么可以考虑免除其刑事处罚。
然而,在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情况下,仍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斟酌是否给予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做出书面承诺,公开表示歉意以及赔偿相关损失等处理方式。
此外,主管部门亦可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涉案人员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措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