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书面材料准备:
当有关方面提出仲裁申请时,必须提供一份详尽的书面仲裁申请书,同时需要依据被申请方的数量来准备相应份数的副本。
申请书的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详细信息:
如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所在工作单位与居住地址;
以及用人单位的相关资料,例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职位等;
2.明确的仲裁请求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及其理由;
3.提供用于证明仲裁请求的有效证据以及这些证据的来源以及对应的证人的基本信息及居住地;
4.如实填写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程序处理:
务请自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果仲裁委员会决定予以受理,必须在做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诉书原件及副本送达到被申请人手中。
若决定不予以受理,务必详细说明原因。
(三)正式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在约定需要进行开庭审理的五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具体的开庭日期及地点。
若有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而擅自退场的情况出现,对于前者,可视为其自行撤诉处理;
至于后者,则可能基于已有的事实进行缺席裁定。
(四)仲裁调解环节:
尽管仲裁庭有权行径先期调解,以查清事实真相后推动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共识。
然而,调解工作的成功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各位当事人在了解实情之后能否达成一致意愿。
达成约定的,仲裁庭应该依据协议内容撰写调解书。
自调解书发放之日起它将具备法律效力。
如未能达成共识,仲裁庭应根据需要尽快给出裁定。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