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女性员工生产期间,应发放生育津贴作为补贴。
当女员工完成产期并因健康问题而无法继续正常工作时,需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在此情况下,女员工在超出产假期限之外,可享受与员工患疾病有关的同等权益。
对于结束产假后、由于患病需要进一步休养治疗的女员工来说,应遵循有关病假待遇及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灵活办理。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