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委员会负有统筹全国范围内自然灾害救助事宜,指导和引领重大自然灾害救援行动的重任。
国务院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减灾委员会履行职责,由其全面主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事务。
国务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合力做好全国自然灾害救济方面的相关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须积极组织、协调所在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作为该地区自然灾害救助事务负责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肩负起这个使命。
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配合推动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