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行使侦查权力的公安机关,对于涉及盗窃罪名的待诉案件,在正式向受理起诉工作的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之前,须谨慎地达到如下各项必要条件:
首先,特定犯罪事件的具体情节务必清晰明了,且搜集来的证据则需保证确凿无误、充足完备,以此来逐步揭示并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及其所涉事实的真相;
其次,所有被认定为案件事实的内容,皆应有相应的特定证据以资支撑,不得存在任何未经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
再者,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类证据,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查证,以确保其真实性与可信度;
最后,在全面审视所有相关证据之后,必须能够排除对所认定事实的合理疑虑,从而确认其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