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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审查起诉能有几次?
移送审查起诉的次数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根据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移送审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况,主要目的在于不符合管辖权限的司法机关将审查起诉的权限,和相关诉讼案件的犯罪事实等移交到具备审查起诉权限的司法机关,期间还涉及到相关司法程序的交接行为,所以一般是需要上级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沟通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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