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举属于违法行为,已然触及到了挪用公款这一刑事犯罪的边缘。
所谓的“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务权限范围内,擅自将公共资金挪作他用,且目的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个人谋取私利,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如果挪用公款的用途涉及到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那么这些行为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即我们所说的“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