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为业主代表,乃是由广大业主全票通过或是以多数票支持推举而出,具备完整的授权和表决权。
业主代表的身份具有无可争议的合法性。
在选举业主代表的过程中,通常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据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时参与投票的业主人数也需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经过业主们的公正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将共同组成业主委员会。
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肩负着以下重要职责:
1.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全体业主汇报物业管理的实际运作状况;
2.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3.时刻关注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协助,确保其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确保其得到全面遵守;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各项职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