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业纠纷业主可以派代表去应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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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纠纷起诉以后业主当然可以派代表去应诉,小区的业主总不可能全部到庭应诉,正常情况下就是委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到庭应诉。因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就包括处理业主跟物业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要切实维护业主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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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物业纠纷业主可以派代表去应诉吗?

对于物业纠纷业主可以派代表去应诉,一般可以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诉的。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物业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三、物业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物业公司跟业主之间发生的纠纷,派代表到庭应诉是很正常的,就像是两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就算是起诉,也不可能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得到法庭参与庭审。虽然业主可以派代表去应诉,但是审理结果是所有业主共同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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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业主们向业主代表们出具授权委托书(业主代表3人以上),应明确是共同代理且业主们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只有全体业主代表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做出的决定或谈判结果才对业主们有约束力。”
3、如果授权委托不是共同代理形式,应明确“只有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业主代表半数以上多数”签字同意,才对业主们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这三点只是防患于未然,如果已经发生本文开头所述的情况怎么办这就要从授权委托书的具体内容上来加以认定,主要考虑这些业主委员的行为是否有越权代理的情况其身份是“代言人”的身份还是“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存在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等是否应认定为共同代理只要有这些情况,这些业主代表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就对业主们不发生法律效力。
社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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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以上权利,但业主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组织机构来代表全体的业主执行和保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即构成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条件。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吗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业主委员会提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现阶段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为防止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讼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
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讼。
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关系主体,就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行使诉权。但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的处分上,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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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业主委员会提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现阶段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为防止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讼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
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讼
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关系主体,就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行使诉权但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的处分上,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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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吗 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以上权利,但业主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组织机构来代表全体的业主执行和保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即构成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条件。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吗?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业主委员会提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现阶段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为防止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讼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 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讼。 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关系主体,就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行使诉权。但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的处分上,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吗?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吗 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以上权利,但业主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组织机构来代表全体的业主执行和保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即构成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条件。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吗?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业主委员会提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现阶段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为防止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讼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 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讼。 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关系主体,就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行使诉权。但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的处分上,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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