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很抱歉,您在享受失业救济金的过程中,正处于失业状态,不被视为该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无法再继续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费乃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非雇员自身承担。
若在此阶段您仍然进行了工伤保险的缴纳,便可能导致您无法继续享有失业救济金。
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的社会保障项目,而在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若有缴纳工伤保险的记录,则意味着您已找到新的工作单位,这将不再满足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