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七条现行有效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当您决定离职并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后,您的离职决定是有效的,无需获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同意您的离职而采取不当行为(如不发放工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现行有效提供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获得的经济补偿基准,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裁判文书中也有相关案例支持上述观点。例如,在案号【(2013)浙杭民终字第1162号】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用人单位认可、同意。这一判决进一步强化了劳动者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实务中,也有经验分享指出,提前一个月通知离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同意并不影响离职的法律效力。如在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不同意员工离职的情况发生,但这并不妨碍劳动者依法行使其离职权利1。因此,在您已经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即使老板不同意,您依然可以依法离职,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