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第一个问题,对于那些向他人提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例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各项技术支持服务,无论这些帮助是否得到了回报,他们从中获取到的任何形式的金钱收入均属于帮信罪的范畴,视为非法所得。
有关帮信罪的另一点说明在于,该罪名的入罪数额标准之一便是支付结算达到20万元人民币。
这一标准是在流水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后进行的进一步定性,若能证明流水中存在并非用于收款或付款的部分,应予以剔除。
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素,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帮信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般公民,包括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帮信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知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从客体角度来看,帮信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帮信罪主要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各类技术支持服务,甚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其他帮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