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知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了支持或配合,例如协助转移或者变现涉案资金等;
2.无充分理由地帮助他人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转换、挪移或者隐藏财务的行为;
3.在未说明合理原因的情况下,以显著低于正常市场价格购买相关资产或资源的行为;
4.无合理解释地协助他人转换或挪移财务,且收取的费用过高超过了市场标准的“手续费”的行为;
5.在无明确理由的前提下,协助他人将大量现金分散存储于多个银行账户中,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的资金划拨的行为;
6.协助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亲属或朋友,将其拥有的资产或资源进行不符合其职业或经济状况的转换或挪移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