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涉及向三名及以上对象提供援助行为;
(二)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之数额;
(三)涉及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过五万元之规模;
(四)涉及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之上限;
(五)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
(六)被援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七)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