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式起诉前,罪犯被逮捕后所需等待的时间因侦查进展情况而定,并无固定之数。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其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但对于情节较为复杂、且经过一定时间仍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以至于期限届满时仍未终结的案件,司法机关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获准将此案的最后侦查期限延长为三个月。
若犯罪事件的性质极其严重,涉及范围极广,且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在较长时间内都不适宜交付审判的案件,则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此类案件进行延期审理。
待侦查工作全部结束之后,案件便会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