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产前假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针对怀孕超过七个月(28周)的女性员工,若工作条件允许且经过个人自愿申请及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申请产前休假。
该假期一般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为两周时间。
对于曾经有过习惯性流产病史或者患有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对正常生育产生不利影响的特殊情况,如果员工主动向公司提出申请,则应当得到公司的批准,给予额外的两个半月的产前休假。
在享受产前休假期间,员工的薪资待遇将按照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的80%发放,同时视为出勤处理。
法律依据: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