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在法理上并未使承受者遭受刑罚的对待。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手段,其主要功能在于保证整个诉讼流程能够顺利进行下去,其本身与刑罚并非同义词。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审判阶段,那些曾经被实施过拘留措施的当事人有可能面临刑罚制裁,或者由于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支持,他们也有可能获得释放。
刑事拘留的根本宗旨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惩罚或者销毁、篡改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