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确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单位的名义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而最终他获得的全部或部分非法所得都被单位占有,那么就可以判定这属于单位的诈骗活动;
反之,如果一个行为人假冒既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并且这个行为并未得到真实法定代表人和单位的认可和追认,那么这样的行为只能算是个人诈骗犯罪。
其次,如果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无论是身处管理岗位还是普通职员,他们在职权范围之内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并且最终这些自然人所获取的非法所得都归属于单位,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视为单位的诈骗活动。
再者,如果行为人是利用单位的名义进行的非职务行为或者未经授权的行为,但在实施之后单位并没有给予追认,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被视为个人诈骗犯罪。
最后,如果一个自然人在得到单位的明确授权之后,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并且在事发后单位给予了追认,而且最终这些非法所得也都归属于单位,那么这种情况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单位的诈骗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到单位诈骗的案件,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单位施加相应的罚金处罚。
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各类主体,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假陈述、掩盖真相等手段,从对方当事人手中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从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