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单纯地保有公款本身并不会被默认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而我们所提到的挪用公款罪,其本质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自身职责,擅自挪用公共资金为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该行为涉及到挪用公款的数量较大并用于营利性的活动,抑或是挪用公款的数量较大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然而,如果某位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单位的公款存入金融机构或私人账户中,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能被视为公款私存,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导致公款私存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规避财政审计监督、逃避银行现金管理、躲避财务税收审查以及获取不当的利息收益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