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两类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无疑都是非常显著的。
洗钱罪与非法经营罪作为两个独立的犯罪类别,其内在差异十分鲜明。
首先,洗钱罪往往会伴随有上游犯罪的发生,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等;
然而,非法经营罪却并无明确的上游犯罪。
其次,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看,洗钱罪主要侵害的是上游犯罪行业中的受害者的财产权益,同时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干扰,甚至可能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而非法经营罪则主要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最后,在构成要件方面,非法经营罪主要涉及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受到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从事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