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规定,在涉足借记卡洗钱活动时,往往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形:即,金融机构人员明知道某个账号所接收到的资金是来自于犯罪领域,却依然选择铤而走险,利用借记卡进行大额转账交易、提现业务或是境内外的购物结算;又或者是瞒天过海地隐藏资金的不合法性甚至其真实来源。除此之外,还存在一种状况——即协助他人把非法资金融入非法产业链中,然后再进行层层转移;以及蓄意违反反洗钱相关法规且屡教不改之人,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洗钱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