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宣判需服管制刑罚、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刑法的违法人员,在执行期间,若能够积极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诚心悔过之意,甚至有立功行为者,则可获得减刑的机会;但凡具备以下重大立功情节中的任意一种,都应给予其相应的减刑待遇: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狱内狱外举报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属实;
(3)在科技领域有创新发明或重大技术改革成果;
(4)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舍己为人,英勇救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